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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律师:孩童溺亡,谁来负责?

发表时间:2022-07-26 14:26 作者:银雷律师

  每年,我们都能看到许多未成年孩子溺水身亡的新闻。他们有的是在河边水库,有的是在沟渠坑井,还有的是在浴室泳池。当这些事故发生后,谁该为孩子们的丧生负责呢?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一、施工地段溺亡

  某河段正在施工,施工方在临街区一边修筑了河坝和设置围挡,但没有合理设置警示牌。未成年人A某路过此处,穿过围挡来到河边玩耍,随后不慎落水溺亡。A的父亲认为施工方和招标的水利局都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那么在这个案子里,究竟谁该为孩子的溺亡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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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A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其有法定监护职责,其在汛期到该施工河段玩耍不慎落水,是受害人溺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此来看,作为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施工方对河道进行施工时,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但他们并没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牌。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施工单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施工地的河道属于自然河流,而水利局对进入河道不特定人员安全并没有保障义务,也并不存在其他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A某的溺亡应该由其父母与施工方共同承担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定其监护人应承担70%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30%的责任。

  二、泳池溺亡

  未成年人B某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B的父母起诉要求游泳馆承担责任。但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该场馆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已经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责任该由其监护人承担。真是这样吗?☞☞☞推荐阅读:郑东伏律师:人脸识别有规范,强制刷脸不合规

  其实,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该有相应的措施和救援人员保护游泳者的安全。事发时,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没有第一时间抢救,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游泳馆应该承担事故的90%责任,B的父母承担10%责任。

  三、野游溺亡

  C某与同伴们相约来到水库结伴野游,后不慎溺亡。该水库设施建全、功能完好,本身并没有安全隐患。那么这时,谁该为孩子的生命负责呢?

  其实,根据《民法典》规定,水库方面并不存在过错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在炎热的夏季,未成年人玩水导致发生意外的新闻屡见不鲜。案情千变万化,谁来承担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家长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防护,给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可以及时咨询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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