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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礼涉嫌组织卖淫案 银雷律师工作报告与会见提纲

发表时间:2022-06-16 15:59 作者:银雷律师

  承办律师:刘鑫 渠迪哲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刘某礼,2022年2月11日和王某群一起被抓获,涉嫌组织卖淫罪,后羁押于北京市某区看守所。

  2.办案单位:某某派出所。

  办案警官:李警官 杨警官


  二、重要时间结点(大致)

  1.拘留时间:2022年2月11日

  2.逮捕时间:2022年3月19日

  3.公安侦查期限:2022年5月19日(两个月)

  侦查期间结束,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即可第一时间阅卷

  4.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2022年6月19日(一个月)


  三、主要办案思路

  1.根据家属告知情况及会见情况,在拘留与批捕的37天内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争取取保候审。

  2.若被逮捕,则在批捕后的两个月侦查期内,根据会见和案件侦查情况,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申请,请求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

  刚批捕后检察院一般不予变更,这个时间点一般以案件出现了新情况或一个月左右为宜。(通常为两个月的侦查期)

  3.若检察院仍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继续羁押。则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后第一时间阅卷,查阅全案证据材料,联系检察官沟通定罪量刑,向其提交法律意见书。

  4.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与法官沟通,准备辩护意见,进行辩护。


  二、律师工作动态(持续更新)

  1.时间:2月25日,刘律师和李律师前往某区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

  2.时间:3月4日,刘律师和李律师前往某某派出所视频会见刘某礼。

  3.时间:3月7日,渠律师前往另一派出所,了解到办案警官为李警官,但因出外勤未见到,告知接待民警近期会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留了一个固定电话。

  4.时间:3月9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某某派出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见到了李警官,警官表示杨警官也相应负责本案。

  5.时间:3月14日,渠律师前往某区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

  6.时间:3月17日,渠律师前往某某派出所询问取保情况,被告知材料已交上去,还查看了登记,警官表示只能上报、无法决定。

  7.时间:3月17日,别所律师前往会见刘某礼,刘先生将会见情况群内沟通。

  8.时间:3月18日,渠律师电话联系某某派出所,答复和17日基本一样,被告知无法决定,需要等待检察院是否批捕。

  9.时间:3月20日,刘律师和渠律师联系多家派出所后,决定前往另外一家派出所预约视频会见,约在了周三3月23日下午的15点。

  10.时间:3月20日,渠律师再次电话联系某派出所,答复仍需等待检察院决定,考虑到30天拘留期限+7天批捕期限已大致走完,判断大概率批捕了。

  11.时间:3月23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另外一家派出所视频会见刘某礼。通过刘某礼本人得知已经逮捕,告知其会进入两个月侦查期间。

  12.时间:3月28日,渠律师前往某区看守所,领取3月23日会见笔录。同时与看守所警官沟通后,为刘某礼存钱1100元。

  13.时间:3月30日,渠律师前往另一家派出所预约视频会见,约在了调休日周六4月2日的下午14点。

  14.时间:4月1日,与家属沟通领取刘某礼出租屋内随身物品的相关事宜,为刘某礼本人撰写一份《领取物品的委托书》,意为刘某礼委托王某某领取随身物品。

  15.时间:4月2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另外一家派出所视频会见刘某礼。《领取物品的委托书》交由派出所警官传真到某区看守所后,看守所警官未能签署。

  16.时间:4月6日,联系办案警官询问《逮捕通知书》是否邮寄给家属。警官答复因疫情,之前邮寄都未能寄出,律师可以方便的时候代为领取。

  17.时间:4月11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某某派出所,代为领取刘某礼的《逮捕通知书》。和警官沟通后得知侦查期会延长一个个月,随即反馈给家属。并相应解释了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通常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延长一个月。

  18.时间:4月12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某区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并领取视频会见单,同时解除家属第二次委托的某所张某某律师的授权。

  19.时间:4月13日,渠律师电话联系某区几家派出所预约视频会见,被告知本周都已经约满。

  20.时间:4月13日,渠律师和家属沟通,接受刘某礼本人及家属的委托帮助领取刘某礼出租屋内的随身物品。当日,渠律师与警官联系,得到警官许可。

  21.时间:4月17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某地区某某人处领取刘某礼的随身物品。上述物品是某某(王某群的弟弟)得物业通知后于出租屋内一并领取的。并将相应个人物品邮寄给刘某礼的妹妹。在随身物品中发现的粉红色卡包和3条链子,出于本案特殊性考虑,没有邮寄。

  22.时间:4月18日,渠律师与警官联系,确定粉红色卡包(含8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周某某)需提交给公安机关。将情况与家属沟通反馈。

  23.时间:4月18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某派出所预约视频会见,被告知疫情原因无法线下,本周内派出所的讯问室警官都需要使用,没有空闲。

  24,时间:4月20日,渠迪哲律师再次电话联系派出所,询问讯问室是否有空缺,被告知下周起应该就可以。

  25.时间:4月21日,刘律师和渠律师前往某某派出所,提交粉红色卡包后,领取《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三、会见提纲(持续更新)

  说明:刑事案件,请注意保密,不要外传。会见提纲仅大致记录会见情况,以及相应的会见思路。

  1.第一次会见:3月4日

  (1)1月29日回家过年,2月8号晚上才到北京。2月11日因新店出事和朋友(王某群)一起被抓,涉嫌组织卖淫。这个店才营业了六七天。

  (2)有一部手机,王某群给的。手机有工作群,帮忙统计上班人员。微信收藏里有一些规章制度,是准备以后开新店的,过年在家没事,收藏了一些。

  2.第二次会见:3月17日(别所律师)

  (1)问了四次,检察院问了一次。

  (2)有一部手机,帮忙统计了人数+收藏了一些规章制度。

  3.第三次会见:3月23日

  (1)通过本人得知,已经逮捕。告知其下面会进入两个月的侦查期。

  (2)关于案情描述和前两次基本一致,只有一个店,过年回家不知情+仅有一部手机。

  (3)仔细向其阐释了组织卖淫罪(5年到10年)和协助组织卖淫罪(5年以下)的区分。组织卖淫要有管理或控制的行为,协助则仅是外围的辅助行为。同时向其列举了组织卖淫罪的一些情形,如参与投钱开店、进行排班调度或请假销假及发放薪水、作为经理或领班进行管理等等。并告知其,认定为组织卖淫而非协助,检察院也批捕了,说明有一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管理或控制的行为。

  (4)其表示确实没有参与管理,事情不知情。过年回家了,只有一部手机,统计了一些人数+收藏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同时也提到,侦查机关认为即使回家过年,在微信上也存在远程管理与控制的行为。

  (5)下一次会见思路:

  侦查阶段看不到案卷材料,也有保密义务不能透露案情,只能和本人沟通后大致判断侦查方向,并为其进行答疑。继续与其沟通是否存在管理与控制的行为,这是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核心要件。同时会再次告知其和王某群是男女朋友关系,不要有什么顾虑,把事情如实摊开说清楚。

  4.第四次会见:4月2日

  (1)和之前会见情况基本一致,这段时间侦查机关也没有进行讯问。

  (2)再次和其进行沟通后告知其组织卖淫罪一些组织、管理、控制的行为特性。其自述情况,一部手机、工作群等和前几次会见情况基本一致。

  (3)告知其随身物品可以委托家属或辩护律师代为领取。此外,告知其会根据会见情况,在通常的两个月侦查期大致过半的时候,为其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争取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机会。

  (为保护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隐私,其中当事人等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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