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渠迪哲律师
办案机关:北京站派出所
一、客户描述
客户王某西本人描述,其与李某佳共同供职于北京某有限公司,双方无上下级,属部门间合作关系。2020年11月出差后产生朦胧好感,后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2022年初,客户王某西曾向李某佳明确表示希望中断上述关系,维持正常的同事关系。但李某佳使用微信、电话等方式轰炸委托人,捏造散播委托人不实信息,甚至去公安机关控告客户王某西“涉嫌强奸”。王某西将手机提供给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因此微信无法正常登录和使用,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
主要请求:1.向办案机关北京站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2.向李某佳签发律师函,告知其可能的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后果。
二、案件分析
客户进一步提供了书面的“事情脉络”。并表示,其与报案控告人李某佳确属“情人关系”,仅涉及道德层面,不涉及法律层面,更不涉嫌刑事犯罪。一方面,希望可以与派出所沟通并询问何时可以拿回手机或登录微信;另一方面,希望可以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报案控告人李某佳可能的后果,促使其向派出所说明真实情况。
三、办案思路
与客户沟通并告知相应情况后,确定办案思路。
1.与北京站派出所警官沟通了解案件情况,询问案件进展。
2.撰写律师函,告知李某佳可能的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后果。
四、工作报告(更新中)
1.时间:5月11日,因客户王某西手机提供给公安机关调查,且无法登陆微信,遂建立QQ群与客户在群里沟通。
2.时间:5月12日,前往北京站派出所询问案件情况,了解到客户王某西的手机,公安机关已经交由鉴定机构鉴定,短期内暂不能拿回。并了解到5月14日,警官会值班,客户王某西可以前往。
3.时间:5月13日,根据客户描述,撰写律师函。告知报案控告人李某佳可能涉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法律后果。并以邮箱、短信链接的形式,发送律师函。
4.时间:5月14日,客户王某西前往北京站派出所了解情况,并提交了书面的“事情脉络”作为说明。
5.时间:5月15日,客户王某西表示因微信暂不能登录,申请了一个微信的小号,遂建立微信群沟通。
6.时间:5月23日,客户王某西表示已收到警官通知,报案控告人李某佳控告其涉嫌强奸罪“不予立案”,并取回手机、可以登录微信。
7.时间:5月24日,撰写并签发律师函,告知报案控告人李某佳可能后果的工作已完结。和客户沟通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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