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于2018年7月2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设计总监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40384.62元,绩效工资、奖金、年终奖金及补贴根据公司有关制度支付。因公司业务调整,2019年7月9日起,公司派黄某赴青岛分公司工作,但黄某并未前往,但一直在钉钉上有考勤打卡记录,并有每月考勤汇总给青岛人事部门的邮件记录。直至2020年1月15日黄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
随后,黄某就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两项诉请,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支持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的税前工资、1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黄某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交了2019年1月-3月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等证据。
二、争议焦点:
1、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认定,是以劳动者未提供实际劳动的时间为准?还是以离职证明出具的时间为准?
2、工资标准是以合同约定的为准还是以实际发放的为准?
三、法院观点:
1、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应以: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发放劳动报酬为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尽管公司方主张黄某从2019年7月9日起未实际提供劳动,但黄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上三个要素的存在,所以法院认可劳动期间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之日,截止至离职证明开具的日期。
2、工资标准的认定: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支付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实际发放为准。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本案中,公司方主张合同约定工资40384.62元,但黄某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显示工资在5.7万-5.8万之间。法院认可以2019年1-3月的工资以税务系统显示的公司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为准,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的应支付工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最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个人均未上诉。
律师工作报告
致:北京x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提升客户服务的满意度,本所定期编制律师工作报告,向您汇报案件进度。
1、汇报时间为2021年8 月3日。
2、便捷阅读,便于直接阅读最新动态。最新工作情况,记载在前面。以往记录,向后顺延;
3、可视化,发布在客户群。全部记录全部阶段的所有交流、工作、动态;
4、注意保密,不外传。同步作为内部案卷,便于客户与律师保持共识,便于律师团队之间协助合作。
第一部分:案件的重要讯息
1、主体概况
客户方(名称):北京xx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地位:被告
对方名称:黄某
2、程序概况
委托时间:2021年6月9日
立案时间:
开庭时间:2021年7月8日
3、法院概况
案由:劳动纠纷
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05民初xxxx号
主审法官及联系方式:师某某
法官助理及联系方式:柴某某
书记员及联系方式:高某
第二部分:律师工作动态(持续更新中)
时间:2021年8月2日
工作概述:就判决书事宜与公司沟通
具体内容:公司方不上诉,本案结案
时间:2021年7月8日
工作概述:开庭
具体内容:开展答辩及质证,对方不同意调解
时间:2021年6月11日
工作概述:微信沟通、研究答辩方向及质证意见
具体内容:
1、与客户语音交流,询问员工情况、仲裁情况等问题;
2、查看并打印客户传来的新证据;
3、看原告证据材料及证明目的,思考质证意见;
4、和段律师探讨一审答辩方向、质证意见、工资和补偿金计算问题;
5、提示客户提供仲裁阶段的答辩状及证据
时间:2021年6月10日
工作概述:阅卷、沟通
具体内容:看本案电子材料;张律师与段律师沟通案情;向客户预约见面交流时间
时间:2021年6月9日
工作概述:确定团队成员,加入客户群
具体内容:确定团队成员,加入客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