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婚姻关系是以“结婚登记”来确立的。然而在很多地方,办一场婚宴酒席、同居生活就已经算是结婚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居的双方想要分开,应该怎么处理呢?同居期间的财产又应该怎么分割呢?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的同居婚姻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这时双方就可以按合法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之间
自1994年2月1日起,已经没有了事实婚姻的关系,此后的同居就只是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处理,那么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则上应均等分。如果能证明有份额的,按份额分割。
(4)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5)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7)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这里要注意,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这样的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也就是一人一半。☞☞☞推荐阅读:银雷说法|找连锁、想加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了解一下!
三、同居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
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被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分割方式应当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总的来说,就是能证明是自己一方的,归自己一方所有,不能证明权属的,双方可自行协商,按比例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银雷律所提醒您,同居关系终究不是正式婚姻关系,无法享有夫妻之间的合法权利。如果想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尽快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如果您遇到了同居析产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