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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迪哲律师:男子囚禁网恋对象诈骗钱财,警惕“奔现”与“面基”!

发表时间:2022-09-21 14:26 作者:银雷律师

      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已经变得非常便捷,即便身在不同的地方,人们也可以在网上交友,甚至网恋。但同时,也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易于伪装的特性,欺骗受害者,进行自己的犯罪活动。

  近日,广东的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骗局。她在网络上与男子王某相识,被王某的花言巧语所欺骗。王某邀请杨女士来到中山市“奔现”,但两人一见面,杨女士就被王某控制,王某没收了杨女士的手机,利用杨女士的微信,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将她囚禁在家里时,也是动辄打骂。杨女士逃跑无门,苦不堪言。



  随着王某的野心越来越大,事情终于迎来了转机。可能是见微信榨不出油水了,王某便想用杨女士的名义购买车辆,套取利益。但杨女士不是中山市本地人,要买车得先办理居住证。王某带杨女士去办证时,杨女士趁机在取号纸反面偷偷写下“救命”两字,递给窗口工作人员请求帮忙。

  工作人员见杨女士神情紧张,并用表情示意求助,立刻警惕了起来,暗中通知增援警力到场协助。为避免打草惊蛇,工作人员以系统缓慢为由拖延办证时间。待增援警力到场后,警方迅速将嫌疑人王某某控制。杨女士激动地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在民警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经审讯,王某某对自己殴打、诈骗、非法拘禁杨女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推荐阅读:姚丽丽律师:女方索要抚养费却被驳回相关问题的研讨

  构成非法拘禁的情形主要包括: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王某还有利用杨女士的微信诈骗他人钱财的情节,已被警方另案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将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罪并罚,王某的牢狱之灾是一定免不了的。中山警方也宣布,将进一步开展 “百日行动”,切实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与此同时,我们作为普通的网络用户,也应该提高警惕,谨慎交友。不要轻信网络上的陌生人,不要随意线下见面,谨防上当受骗。如果您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请及时报警,或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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