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就成了争议的焦点。很多时候,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有擅自拖欠、减少抚养费的行为,有的人另行结婚,成立了新家庭或者搬家去了别的地方后,甚至会直接断绝与孩子的联系,不再支付抚养费。这种时候,我们应该怎么追讨孩子的抚养费呢?
近日,上海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女子与男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女方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并约定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岁。但是很快,男方就以经济困难为由,拖欠抚养费长达数年之久。
忍无可忍,女方将男方告上了法庭,称17年来为女儿支付学费、伙食费等合计46万余元,要求男方负担一半。但可惜的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追偿的费用超出协议约定且未征得男方同意,亦不能证明费用确属必要、合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请求,同时对男方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行为予以批评。
判决一出,这条消息就上了热搜。很多人对此表示不可思议,在超一线城市的上海,每月五百块的抚养费已经很低了,以上海的物价来说,五百块确实不够孩子生活。何况女方要求男方负担46万的一半,核算下来,相当于每月也才一千一百元。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推荐阅读:柳倩律师:离婚不想分财产,丈夫伪造债务数百万!
其实,追讨抚养费的正确顺序,应该是先要约定的,再要增加的,最后争取额外的。
如果对方拖欠抚养费,那么根据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条款,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起诉追要孩子的抚养费。如果不成,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给付孩子抚养费。只要是调解书或判决书中约定的费用,法院都会支持。
其次,随着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法律赋予了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抚养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生以下情况,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而另一方也有给付能力的,那么法院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3)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双方协商一致增加抚养费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的。
最后,《民法典》还规定,抚养费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子女发生突发情况,需要向父母支取超出协议的金额,只要理由正当合理,那么父母也应该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离婚后,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如果与对方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由专业律师帮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