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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倩律师:家务劳动有价值,离婚可多获赔偿!

发表时间:2022-08-30 08:40 作者:银磊律师

在过去,家务劳动的价值一直是不受重视的,很多人认为,妻子在家操持家务,照顾一家老小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在社会上付出的劳动才有价值,而在家里的劳动则一直被忽略。直到近几年,家务劳动的价值写入法律,才逐渐获得社会认可。

近日,重庆的一起离婚案引发了热议。丈夫小甲与妻子小乙婚后育有一女。为了照顾年幼的女儿和患病的母亲,小乙辞掉了高薪工作,成为一名家庭主妇。后来,小甲和小乙的感情破裂,分居一年后,小甲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小乙认为,小甲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既不够关爱女儿,也不承担家务劳动,女儿应该归自己抚养。另外,小乙放弃了婚前的高薪工作、社会地位和发展前景,全力承担家庭责任,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适当倾斜和经济补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见,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操持家务等劳动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其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家庭主妇离婚时,在离婚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外,还可以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以此来弥补因照顾家庭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所以,对于小乙提出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小甲与小乙离婚,女儿由小乙抚养,小甲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存款、投资均系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小乙的信赖利益等因素,判定小甲给予小乙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注意,家务补偿并不是全职主妇专享,职场妻子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的,也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小丙与小丁结婚后,小丙便开始专心考研、读博,家里的一应开支均由小丁用婚前积蓄及工资承担起来。小丁不但要上班负担家庭开支,还要照顾老人孩子,承担了所有家务劳动。但小丙一完成学业,就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经法院调查,两人结婚六年,其中五年小丙都在进修学业。而他能专心提升自我,是因为小丁付出了较多时间精力、为他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现在双方离婚,小丙应该给付小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小丙与小丁离婚,孩子由小丁抚养,小丙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小丁所有,小丁支付小丙房屋折价款30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小丙另需给付小丁经济补偿款10万元。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小丙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小丁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小丁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小丙学业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所以,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如果您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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