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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倩律师:微信加班猝死,也应认定工伤!

发表时间:2022-08-12 10:25 作者:银雷律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伤亡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员工下班后,通过手机电脑线上办公,可以算加班吗?在家办公时受的伤,又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近日,广州的一家人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故。丈夫石某下班后,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不幸猝死。妻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却给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答复。妻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推荐阅读:张新凤律师:面临拆迁,要房要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石某的工厂夜间生产,要求员工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信息是常态。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事发当天下班后,石某也照常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此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标杆意义,突破了工伤的认定标准,拓展了相关法律条文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空间。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状态已经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工作内容。法院的判决应该与时俱进,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把握立法本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银雷律师提醒您,线上办公要注意固定证据,保留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的证据就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如果您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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