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要钱和要房。那么当普通老百姓面临拆迁这件人生大事时,怎样才能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呢?
一、要钱和要房,并不是二选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该条款的意思就是,不管是要钱、要房还是钱房都要,其实都是被拆迁人的权利。
有的拆迁方出于自身利益、或客观限制,想方设法逼迫被拆迁人二选一,要么只进行货币补偿,要么只进行产权置换,这其实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实际利益。
二、要钱不一定吃亏
都说货币补偿当中存在很多陷阱,可能一份不正规的房屋价格评估,就会让房子瞬间“掉价”。但这并不是说,要钱就一定会吃亏。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谈判的技巧,以要房为名义向拆迁方施加压力,在拆迁方不能提供房子的情况下,充分利用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最终获得满意的货币补偿结果。换句话说,以要房的手段去换取货币补偿的最大化。
其次,要规避房屋价格评估中的陷阱。我们可以通过市场比较法,去评估自己房产的价值。国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被拆房屋的价格,和周边、隔壁类似面积、性质的房屋的价格应当是相类似的,如果差得太远,那就很可能不正常了。
三、要房不一定稳赚
在很多人心里,可能都会觉得要房比要钱好,因为房价一直在涨,房子是保值的,但人民币会贬值。
但其实,产权置换也存在很多陷阱。比如在一些三四线城市,如果房子的位置过于偏僻,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未来也没有开发规划,那么不管是想保值还是自住都并不是好的选择。☞☞☞推荐阅读:渠迪哲律师:“抽老千”会被判诈骗罪?
甚至还有一些征收方是“期房安置”,也就是说,安置房现在还没建起来,等过几年建起来了再安置。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当心,因为在现实中,许诺两年建好,实际上要等三五年、六七年,甚至直接烂尾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因此,我们在签订安置合同时应特别慎重,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发生逾期交房、烂尾、不能办理产权证等情况时,对应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条款一定要写清楚。
总之,拆迁补偿要钱还是要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拿不准合同细节,可以咨询银雷律师事务所,由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您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