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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律师:买房“跳单”仍需支付报酬!

发表时间:2022-08-02 10:00 作者:银雷律律师

  从媒体报道看,好像中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滞涨情况,但从二手住宅成交数据来看,似乎没有想像中那么严重。来自中国网地产频道的报道显示:2022年第28周,重点10城二手住宅成交环比微降8.6%。其中5城二手住宅成交量环比上升,其余5城成交量下滑。

  无论二手住宅交易量大小,“跳单”情况却有所增加。近段时间,银雷律师所也接到了不少关于二手住宅交易的法律咨询,其中就有涉及“跳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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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单”也叫“跳中介”,主要存在于二手房产交易中。买方与中介签定服务协议后,中介为买方寻找合适的房源,并居中联系,该看房的看房,该见面的见面。买方有时会与卖方直接建立联系,甩开中介,自行成交。“跳单”由此形成。

  银雷律师提示,民法典第二十六章,对中介合同作了专章阐述,其中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推荐阅读:段莉律师:什么是恶意诉讼?

  此两条明确了委托人应向提供服务的中介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则明确了“跳单”也需要向中介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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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雷律师表示,民法典将“跳单”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以法条的形式把此一行为需要支付报酬固定下来,不仅是为保护中介人的权益,同时也表明交易过程需要诚实守信的立法初衷。

  根据民法典规定,“跳单”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的服务;二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服务。

  银雷律师提示:“跳单”不仅违反交易规则,也是不诚信的行为。跳单者因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报酬。由于“跳单”,后续如果出现房屋买卖纠纷,很可能会导致维权困难,建议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建立法律意识,严格按照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进行履约,从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或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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