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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东伏律师:人脸识别有规范,强制刷脸不合规

发表时间:2022-07-25 09:30 作者:银雷律师

  随着科技发展,人脸识别技术也逐渐被运用到各个领域。一些小区也用上了人脸识别技术,要求住户录入人脸信息,刷脸进小区。

  但要知道,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很多人并不愿意在物业登记自己的人脸信息,A女士也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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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女士上个月租了一套房,入住之后却得知,进出该小区唯一的验证方式是人脸识别。A女士因为没有办理人脸识别而多次被拒绝进入小区,就连房东也迫于物业压力要求她搬走,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A女士选择报警,但物业对她进行了言辞辱骂、嘲笑、恐吓,其中还有一个男的冲过来想打她,幸好被民警及时制止。

  那么物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小区能否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呢?

  其实,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住户的同意。只有住户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小区物业强制要求住户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的问题作出了司法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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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规定》还合理界定了财产损失范围。考虑到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如不赔偿,将会造成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较小的不平衡状态。所以《规定》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以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推荐阅读:渠迪哲律师:为什么要请一名刑事律师?

  A女士的小区物业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多次阻拦A女士进小区,这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A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物业整改,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欢迎咨询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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