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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雷说法|遇围殴抽刀反击,正当防卫终得公道

发表时间:2022-11-21 10:38 作者:银雷律师

  当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我们能够做什么呢?当情况紧急、无法求助,或等不及执法人员到来时,我们又能否站出来,制止侵害、保护自己呢?

  近日,一名在两年前引起舆论风波的少年,终于等到了属于自己的正义。案发时未满15岁的初二学生小甲遭遇了校园霸凌,被同年级的15名学生堵在厕所里拳打脚踢。混乱中,小甲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其中3人。导致两人重伤二级,另一人轻微伤。

  当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小甲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小甲的行为应该构成正当防卫,不必负刑事责任。

  可一审宣判小甲无罪后,当地人民检察院却提起了抗诉,认为小甲本可以寻求家长老师的帮助,却选择了提前准备刀具,与施暴者进行打斗。其斗殴的意图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事情是否真的如此呢?

  其实,要判断是否正当防卫,应该从以下五点来分析: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施暴者仅以“烦躁小甲”“看到小甲和女同学说话”为由殴打小甲,可见其行为是典型的欺凌、霸凌行为。小甲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现实存在。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小甲在遭到殴打时抽刀反击,符合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推荐阅读:银雷说法|关于立遗嘱你需要知道的信息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小甲出于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动机,反击正在殴打自己的施暴者,显然也符合此主观条件。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小甲在殴打自己的15人中刺伤了3人,没有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员造成伤害。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小甲的反击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刺伤了殴打他的同学后,并未再继续实施伤害行为。

  小甲完全符合以上五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并且,针对小甲事先准备折叠刀的行为,法院认为,使用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的防范性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小甲带上一把非管制刀具防身,“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准备。”终于,在等待了两年后,上级检察院最终认为当地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这意味着一审认定小甲系正当防卫的判决正式生效。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还了小甲一个公道,更鼓舞了很多遭受过、或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人。我们不提倡被欺凌者采取过激行动,但我们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依法为奋起反抗的受害者提供支持,这样才能树立起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不法侵害说‘不’。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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