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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附条件,不起诉

发表时间:2024-06-17 09:52 作者:银雷律师

前言:

强奸罪,闻风丧胆。

能不起诉吗?

能,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银雷律所”)代理该院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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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议,回归真相


“平谷这个案子,它是平谷检察院建院以来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李启超律师回忆说:“我还记得当初就是雷海军主任和我,在这个会议室接待的孩子的父母。”

 

小明的父母在知道儿子出事以后,第一时间就从老家来北京了。

 

为了救孩子,老两口卖掉了家里唯一的房产,为了省钱,来北京都是坐的绿皮火车……这些细节,都让李律师记忆犹新。

 

两位律师简单了解案情以后,询问现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多少?

 

小明的父亲说现在的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他也表示询问了很多律所,都说可以把刑期减到七年、八年左右。

 

“这不行,这七八年可都是孩子最好的年纪啊,等放出来都快是中年人了。”小明的母亲满脸的担忧,两口子一致的诉求是最好能无罪。

 

两位律师对视了一眼,他们也觉得做到无罪不起诉,没有案底,对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送走了老两口,雷主任和李律师迅速召集银雷律师办案团队就这个案件展开研究讨论,认为该案有机会实现当事人家属的诉求。

 

研讨完案情,后续的办案工作需要迅速展开。因为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阅卷,与检察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后期案件退捕,补充新证据……

 

其中还有最关键的一件事——如何用银雷律师搜集整理的证据,去还原当时的真实客观情况?又该怎样呈现给检察官?

 

银雷律所代理过大量刑事案件,有数位刑事办案经验丰富老道的精英律师,大家群策群力,从证据的分类整理,到与检察官的每一次电话沟通都细致的进行了安排。


建院以来,首例不诉


李启超律师坦白地说:“银雷办案,坚持的是一案一议,我们没有流程和标准化套路,就是还原当事人当时怎么说的,怎么做的,补充客观事实。然后,与法律事实、事件背景对接,陈述出来,能接受相信,至少是动摇,这点上尤其下工夫。”

 

没有新证据,但李律师对在案证据详细研究,逐一核对,重新排列组合后,给检察官呈现了一个“新的故事”。

 

效果也非常好,检查官也向李律师表示,他们对这个案件也非常的慎重,也知道我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他们也在认真的分析评估该案。

 

“检察官告诉我,他也一直在研究这个案子,也在琢磨这个方向。”

 

一但接受了这个“新的故事”,案件也就存在另一种可能性,结果大概率就存疑不起诉了,也就是无罪。

 

第一步的目的达到了,李律师又开始着手下一步——附条件不起诉。

 

他决定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要减刑期,因为当事人认罪认罚,已经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

第二步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独有的特别程序。

 

又称为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哪些情况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1.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

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符合起诉条件。

4.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李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保持良性的沟通,最终消除了检察官的顾虑。

 

顺利实现了当事人和家属的诉求,也实现了该检察院建院以来——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真相是由多面组成的,当事人身负枷锁当局者迷。

 

只能靠律师再回到案发现场,找到丰富多元的视角去观察,才会出现很多不同的故事和叙述。

 

这些不同的故事和叙述,再把它表现出来,形成拼图,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性和丰富性,才能找到打开枷锁的黄金钥匙。

 

该案的成功,有睿智的检察官敢于下定决心;也有当事人家属对律师完全的信任;还有银雷律师专业的办案技巧。

 

三方共同努力之下,让冰冷的法条不再是纸面文章,变成了有温度的司法实践。

 

 

后记:

 

不起诉的五种形式:

 

类型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类型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类型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类型四:附条件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类型五:特定不起诉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有关此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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