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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大额打赏女主播,妻子可否要回?朱屯粟律师为您答疑

发表时间:2022-10-24 10:07 作者:银雷律师

  今日,一则#男子打赏女主播74万老婆不知情# 的新闻在网上大火,大家在感叹榜一大哥有钱的同时,也好奇这钱还要的回来吗?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跟直播行业相关的诉讼也开始纷纷冒头,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就接到了多起相关的委托。银雷律师所商事部的朱屯粟律师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因为痴迷某位女主播,方某在一年时间内为其打赏了近60万。方某妻子发现后,将这名女主播诉上法庭,要求返还打赏的钱款。女主播与对方沟通不成,转而求助银雷律师事务所,保护自己的权益。

  接到委托后,朱屯粟律师迅速了解案情,并理清了诉讼的思路,主要集中在这几点:1、双方的关系是赠与合同关系,还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2、打赏是否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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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方是否为赠与合同关系?

  我方主张,女主播与方某在网络直播中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方某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根据网络直播平台的企业性质及协议约定,网络直播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

  方某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可以使用各个平台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包括授权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发布留言、互动交流、添加好友、加入群组、互动交流等。

  方某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性质比照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方某的充值行为,应当理解为一种网络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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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打赏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方某在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这是在享受直播平台提供的服务和便利。他充值后,获取虚拟货币及其他会员服务,根据个人喜好在主播的直播间使用虚拟道具进行打赏,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

  如果,按照方某妻子所主张的,方某是以打赏为目的,充值为手段,那他完全可以绕过直播平台,直接向女主播赠送真实的货币或者是礼物。

  因此,将方某的直播打赏解释为以赠与为目的,则无疑是舍本逐末,无法解释网络直播平台在方某的赠与行为中仍获得较大、甚至是最大利益的这一情。因此,方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仍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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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播打赏是否能界定为赠与合同?

  现实中,存在对街头艺人的打赏、微信或微博阅读文章下方为鼓励作者的打赏及使用虚拟道具的打赏等多种模式。第一种模式的标的物为真实货币,第二种模式的标的物为电子形式的货币,该两种模式中的打赏若界定为赠与合同,尚有法律依据可循。

  但在,在直播间中打赏的标的物并非货币或财产,而是虚拟道具,网络主播们对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实际控制及处分该虚拟道具,显然不符合赠与合同中对标的物为自己的财产的法律界定。不能实际控制及处分的虚拟道具,显然不符合赠与合同中对标的物为自己的财产的法律界定。

  朱律师提醒,在各种直播大火的当下,刷礼物的操作模式系虚拟世界中互动娱乐的一种形式,与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虚拟装备发射道具、触发加成(BUFF)效果,或在视频网站中发送特效、效果弹幕基本类似。这些虚拟道具的使用不产生新价值,不构建新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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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打赏并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方某所充值的金额固然是其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效力认定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方某的充值、打赏金额系多次、长期累计形成。其次,方某单次充值、打赏金额非常小,且行为发生在晚上至凌晨间,这段夫妻相处时间段内。而且,方某妻子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未关注共同财产的变动,也有悖常理。

  且娱乐消费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观看直播是方某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充值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5、四种打赏款可以要求返还

  在相关部门认定直播打赏是消费行为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打赏款?

  朱屯粟律师表示,这有四种情况下的打赏款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情况一:网络主播知悉打赏钱款消费人无权处分且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这种主要是针对未成年(未满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8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监护人可要求返还款项;至于成年人打赏,就要证明主播明知消费人有配偶,且配偶不同意其打赏,且其打赏金额明显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才能要求返还,这种举证难度很高。

  情况二: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打赏无效。如果网络主播与用户之间,以维持不正当关系为目的,发生的打赏行为,配偶可搜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维权。

  情况三:附带条件的打赏。这种性质就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应参照赠与是否有效进行处理。

  情况四:线上观看直播后,线下进行赠与的情形。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消费,而属于赠与。☞☞☞推荐阅读:王玉萍律师:委托私人装修有风险,贪小便宜会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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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屯粟律师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商事部 专业商事律师

  他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具有较强的诉讼及非诉方案研究、制定能力。

  作为一个专业型的商事律师,他坚持实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保持对商事行业新规的敏感性,细心认真,善于在前端规避风险,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和解决各类纠纷,专注于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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