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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继承中如何保护利益最大化?

发表时间:2020-12-10 16:13 作者:银雷律师

  导引: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北京周边很多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被拆迁腾退。面临巨大拆迁利益时,子女之间经常会因为对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纠纷。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拆迁房屋原为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子女小时候与父母一起居住在此,之后女儿出嫁,有其中一子或一女与老人共同生活;与老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子女再次结婚成家,对房屋进行翻建、加盖或是修缮;子女与老人之间无分家协议;老人未留下遗嘱。

  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包括:哪些房产属于遗产?腾退利益如何确定?腾退利益如果分割?

  今日结合以下两个案例从如何获得最佳利益角度做一些浅析。



  第一个案例是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案例。2020年2月,刘先生找到我所,我接待了他,了解案情后,并提出应诉方案,于是决定我作为其代理人,开始了诉讼过程。

  原告诉求,刘某1、刘某2于2020年2月1日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称刘某1、刘某2与刘先生系姐弟关系。父母均已去世,未留下遗嘱。留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房产,一直由被告控制,房屋于2021年1月4日,被告以其个人名义与腾退单位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现要求继承位于房山区燕山地区某地的房屋拆迁利益及安置房。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其中两间房系父母的遗产,剩余8间为刘先生的个人财产,刘先生尽力较多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占比80%,二原告各占比10%;最终判决刘先生向二原告各支付腾退补偿款4.9万元;安置房二原告各占5.2%的份额,被告占94.8%的份额。

  律师代理过程,对房屋的历史形成及变革做了梳理:刘先生是哪年结婚,结婚前宅基地上有几间房产、婚后是否有新盖房屋?谁所盖?刘先生一家及父母的劳动能力如何?收入来源?如何证明?刘先生结婚后是否与父母分家?刘某1、刘某2是哪年结婚,是否搬走,户口是否迁移?老人的赡养问题是怎么处理的,和谁一起居住,衣食住行医都是谁在负责?是否有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是哪些房产属于遗产?由于房屋是70、80年代所建,根据当时的状况,不会像现在会有建设合同、付款凭证,所以未留下任何客观的证据。对此,只能提供证人证言及大量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以及固定客观事实的方式,力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观点认可10间房产中只有两间房系父母遗产。

  争议焦点二遗产如何分割?根据农村的习俗,女儿出嫁后与儿子共同生活,且家中只有刘先生一子,并未与老人分家,一直与老人共同生活,并养老送终,对此提供了证人及部分医疗、丧葬的证据,最终法院采信了我方的意见,认定刘先生尽力较多义务应当获得遗产份额的80%。

  争议焦点三遗产对应的腾退利益如何确定?腾退利益涉及到安置房购房综合补助费,协议速签奖、疏解整治贡献奖、腾退配合奖属于遗产范围,搬家补助费、房屋周转费、各项移机费属于房屋居住使用人享有,不属于遗产。作为遗产的原房屋对应的安置房屋比例属于遗产。对此项刘先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第二个案例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案例。2021年1月,宋先生找到我所,代理其作为被告的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诉求,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及宋先生,三人父母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2017年3月1日去世。其父母及宋某1诉被告宋某2及宋先生系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村民,户籍仅在该村9号院内,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父亲,父母生前与宋某2及宋先生一家一直在此居住,宋某1一家原在此居住,后在1984年另批宅基地搬离。2012年12月12日,宋先生代表其母亲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家庭成员情况为:母亲、宋某2、宋先生及宋先生的配偶女儿。获得搬迁补偿、补助款总计234万元,发放搬迁补助、配合签约补助、租房补贴共计32万元。2011年1月22日,宋先生代表全家与村委会签订《定向安置房认购书》。该协议约定母亲、宋某2、宋先生及宋先生的配偶女儿共计其中认购5套,计350平米,共计支付购房款88万元,从全部拆迁款中直接扣除。原被告双方被安置人均可以购买70平米的回迁安置房屋。原告宋某1起诉要求在本案中继承以母亲名义签订的安置房。

  法院判决,认定涉案房产系母亲的遗产,由宋某1继承10%的份额,宋某2及宋先生各继承45%份额。

  律师代理过程,本案在找到我所之前,曾经昌平区法院另案,审理判决了析产、继承案件。宋某1曾起诉要求继承父母的拆迁补偿款。法院认定父亲在拆迁开始之前去世,故其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与人口有关的补助及奖励款,但北房3间仍为父母的共同财产,补偿款中关于房屋和装修、附属物补偿中有父亲的份额。所以房屋和装修、附属物补偿中有13%属于父亲的遗产(因无法确定每间房屋的面积,故推定每间面积相同,按照比例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其因原告宋某1一直没有迁移,且该处为其原生家庭,故其仍有权利在此居住,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其应当享有相应份额。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促进搬迁奖、促进搬迁补助、配合签约补助都是一一宗宅基地(即一个家庭)为单位补充的,故其有权利享有相应份额。在上一个诉讼中,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获得了相应比例的份额。未考虑宋先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而多分。

  本案中,为获得遗产房屋的最大份额,从宋某1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及宋先生及对父母尽了较多义务作为重点,最终三个子女原告

  对两个案件的律师评析,两个案件诉争原房产均系原农村宅基地房屋,均涉及父母及成年子女的房屋新建;均是在拆迁后对拆迁款及安置房要求分割。此类案件的起决定胜诉的首要关键点在于析产非遗产部分;其次是对遗产部分是否应当多分如何争取?最后是各项拆迁款及安置房屋哪些部分属于遗产,参照因此确定的各继承人所占遗产比例进行分割。前两点是胜诉的关键。第三点关于各项的拆迁补助款哪些属于遗产,法院的观点比较一致,除了搬家补助费、房屋周转费、各项移机费,将大部分补偿款均按照遗产来处理了。但对此法律无明文规定。

  本人认为拆迁补偿依照属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宅基地及房屋灭失进行的补偿,一类是针对实际居住人搬迁进行的补偿和奖励。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对房屋拆迁进行的拆迁补偿,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包括房屋结构及装修价和设备及附属物价。以上补偿均针对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进行的补偿,是对被继承人合法所有财产灭失的补偿,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提前搬家奖、过渡补助费、限期搬家补助费、规定期限拆迁腾退奖、周转补助费、一次性搬家费、移机改造补助费及特别奖励并非对被拆迁房屋灭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对实际居住人进行的拆迁补偿。

  此类案件我们应当更重视遗产范围的划分,遗产份额的争取,其次才是对各项补偿款的分割的,抓住重点在结果上才能获得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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