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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雷说法|私建房屋要守规,侵害邻居不可为

发表时间:2023-01-18 08:11 作者:银雷律师

  俗话说邻居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不管是划分宅基地还是自建房屋,都是十分考验邻里关系的事情。倒霉的是,住在山东一乡村里的甲某就碰上了一个不讲道理的邻居。

  今年,邻居乙某在未与甲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在紧邻甲某房屋的一侧修建了长达20多米的养羊房棚,且羊棚距离甲某的房子只有30公分。自羊棚建成以来,每逢下雨,羊棚房檐的滴水就会浸湿甲某的墙壁,直接造成甲某室内存放的农作物、衣物等物品的损失。并且,由于被告房屋地势较高,羊棚内的羊产生的粪尿污水流到甲某房屋内,严重影响了甲某一家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甲某认为,乙某私搭的羊棚本就属于违建,且严重影响到了甲某的合法权益,遂将乙某告上了法庭。那么,什么建筑属于违建,宅基地上违建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违建指的是不按照县级政府的相关批准建房的、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大小的等违法违规建筑。以下建筑属于违建: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于农村违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银雷律所提醒您,在农村自建房屋,一定要遵守宅基地相关规定,不能私搭乱建,更不能侵害邻居的利益。如果您遇到了宅基地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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