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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雷说法|离婚约定房产给子女,能够撤销赠与吗?

发表时间:2022-12-17 09:03 作者:银雷律师

  俗话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对于有孩子的夫妻来说,离婚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还要考虑孩子以后的利益。所以,现在很多夫妻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会添上这样一条约定:“房产由甲方和乙方之子女XX所有,待子女XX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办理房产过户后,将该房产过户给子女XX……”甲某和乙某正是这样一对夫妻。

  可是,虽说离婚协议有此约定,但在双方正式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也是时有发生。甲乙二人离婚后没几年,甲某做生意就把资金赔了个精光。情急之下,甲某想起来离婚时留给儿子的那套房子。

  甲某翻开《民法典》一看,只见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写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他便来到法院,以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归孩子的相关条款。



  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从法律角度来说,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被认为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只不过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推荐阅读:银雷说法|交易房产要守法,伪造公文遭判刑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赠与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甲某和乙某是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甲某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条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银雷律所提醒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仔细合计、综合考量,还可以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由专业婚姻律师帮您谋划。但是在协议签订生效后,想要反悔、拒不履行的话,将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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