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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责令交地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2-12-09 09:35 作者:银雷律师

  近年来,拆迁这个词,总是跟‘暴富’联系在一起,都希望自家 “一拆暴富”,有的人甚至不惜成为“钉子户”。最近,广州市就又出了这样一个钉子户,他们在原地‘钉’了五年之久,可他们等来的却不是天价赔偿,而是政府的一则《责令交地决定书》。这份决定书到底是什么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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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如果征地单位与被征收人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征地单位实在没有办法让征收对象迁出房屋的时候,就会提交申请,让区政府来行使责令被申请人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这时,如果被征收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那么政府就可以下达《责令交地决定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这就是政府征地的最后手段。

  但是,下达《责令交地决定书》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能强征强拆了、不补少补了。政府需要按规章制度办事,以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在决定书中明确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补助及安置房等,应补就补。被征收人如果不服该决定,还可以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推荐阅读:银雷说法遇围殴抽刀反击,正当防卫终得公道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若未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就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该决定书就涉嫌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申请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撤销此决定书或者判决此决定书无效。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一事,事关重大。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及时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由专业拆迁律师帮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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