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走在大街上,就会发现连锁店、加盟店是越来越多。从最早的肯德基、麦当劳,到现在流行的各种奶茶店、咖啡店,不知不觉间,我国已成为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而随之发展起来的,还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与规制规则。
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逐渐完善。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商业特许经营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认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关键在于被特许人是否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是否统一经营模式,是否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最高院《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中批复:“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由此可见,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无效。☞☞☞推荐阅读:银雷说法|王玉萍律师:劳动者被迫辞职,如何争取最大利益?
三、特许经营合同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可能被解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硬性条件。如若不满足可能被法院认定特许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基础条件,从而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设置“冷静期”条款
由于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所谓的“冷静期”。
但是要注意,单方解除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实质性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那么将不再适用此条款。
五、被特许人可主张“特许经营费概不退还”的约定无效
特许经营费用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一般在合同中被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在实践中,特许方常会设定“特许经营费概不退还”的条款,该约定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许人合法权益,被特许人可主张其无效。
但合同解除时,特许经营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如被特许人是因为自身原因经营不善,在特许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被特许方将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
六、被特许人可主张停止特许人的不当行为
如果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有不当行为,侵占或妨害了被特许人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合同义务,那么被特许人可主张停止特许人的不当行为,并有权要求特许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法院也应予支持。
可能很多人都有过攒够钱开个加盟店的想法,但是银雷律所提醒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一定要请律师把关,避免合同陷阱,减少未来可能的纠纷。如果您或亲友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