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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雷律师:从犯变主犯,到底是谁开了假发票?

发表时间:2022-07-12 10:46 作者:银雷律师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票是个必不可少的东西。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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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因如此,钻空子的人也多了起来。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一些企业会想办法虚开增值税发票,甚至还有不法分子成立公司,专门搞起了开发票的生意。

  其实啊,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1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税款数额50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近,我们银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接到了这样一个案子:于某开了两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司,李某作为居间介绍人为他介绍生意。被抓后,于某诬陷李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谎称两人四六分成。李某一审被判处了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无奈之下,李某找到了我们银雷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帮他打二审。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银雷律师在仔细阅卷后,发现了大量问题。

  第一,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李某只是居间介绍人。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本案另一犯人于某。公司是于某注册,于某出资,于某经营。于某自称与李某“四六分成”,但律师查询所有卷宗后,发现这一论点缺乏资金、物证、银行流水、财务记录等印证证实,李某并未实际参与虚开公司及实际分成。

  第二,于某开设的两家公司中,李某只参与了第二家公司的居间介绍,涉及的金额并不高,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为4778元,损失较小。于某第一家公司的案子李某并没有参与,不应该将第一家公司的涉案金额也归到李某头上。

  第三,一审判决书认定李某非法所得7万元,又要求李某上缴违法所得12万元,两者相差5万元。李某积极退赃悔罪,按要求上缴了12万元。但其实有5万元差额是李某多缴的,应予退回。

  梳理清楚这些问题后,二审的辩护思路就很清晰了。银雷律师积极上诉,在二审中提出了撤销一审刑罚、同案同判的诉求,参照同案其他居间介绍人的判决,不但帮李某免去了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和50万的罚款,还改判了缓刑,并拿回了多缴的5万元。

  李某作为居间介绍人固然有错,但一审的刑法显然远远超出了他应该承担的部分。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尽快咨询银雷律师事务所。不过,这里也再次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合法经营才是企业发展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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