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债务加入”正式走上中国法治舞台,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又与“保证合同”易于混淆。两者区别在哪里?一直以来,不仅是业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前不久,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商事部部长刘洋律师,受客户委托,锁定“债务加入”核心不放,接连驳倒对方律师“保证合同”等辩点,最终胜诉。
此起案件,不仅使客户1000余万元钱款偿还得到保障,也是“债务加入”对抗“保证合同”的一次现实交锋,极具典型意义。
刘洋律师:锁定“债务加入” 为客讨回1000余万
2018年底,行走在我国资金监管灰色地带的一些“理财公司”,正在掀起一场最后的狂欢。他们知道,监管利器已悬于头顶,只是不知何时落下。而在百姓眼中,少则百分之八,多则百分之十几的理财收益,仍然具有极强的诱惑力。
恰在此时,知道李琪(男,化名)拿到上千万元拆迁款的张行(男,化名),找到了自己这位老邻居。
“钱,放着也是放着,不如做做投资,那收益,比银行高多了!”张行向李琪强烈推荐一款理财产品,说收益率有多高多高。
谨慎能捕千秋蝉 小心驶得万年船
李琪虽然已经60岁出头,但头脑灵活,行事稳健。他在接受张行建议,买那款理财产品的同时,也做了两个重要的动作。一是没有一次性投那么多钱,第一次,他只投了100多万。二是虽然钱需要直接打到理财公司的账户上,但他还是要求张行,跟自己签个借款协议。
“我是相信你这位老邻居,才同意买的,你不签协议,我可不买啊!”张行自认理财产品不错,所以坦坦然然地跟自己这位邻居签了借款协议。
待张行离开后,李琪思量,张行是自己的老邻居,而且说得也没错,“钱,放着也不会生钱。”他看张行跟自己签借款协议也很痛快,觉得这个投资应该靠谱。于是又分四次向理财公司打款,并且每次都跟第一次一样,让张行跟自己签借款协议。张行乐此不疲,因为他可以从每一笔理财金中,拿到佣金,自然来者不拒。
其实,连李琪自己都不知道,他做的两个动作,尤其是让张行跟自己签借款协议的动作,将在未来的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正所谓:“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
理财公司遇炸雷 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成想,也就过了半年左右,理财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琪不仅大部分理财收益没了,而且本金也没了着落。值得庆幸的是,此时李琪还手握与张行签的借款协议。
张行也很无奈:“出现这种情况,我也始料未及啊!老哥哥,您也知道,钱是直接打进理财公司账户的,我也没钱啊!您再等等。”这一等,就是半年,但事情没有丝毫进展。
2020年春节后,李琪再次找到张行。张行自知亏欠了这位老哥哥,虽然没钱,但他与李琪一样,都是拆迁户,于是决定把自己的一处房产先过户给李琪,一是减少自己一部分债务,二是想表达个诚意,“您也再容我一段时间吧!”看张行实实在在拿出一套房子来抵债,李琪心软了。
张行的房子折了150万元的欠款,但仍有1000多万欠款没有着落。2020年9月,李琪再次找到张行:“你是跟我签了借款协议的,现在还款日期都陆续过了,你也不能总这么拖着啊?”
两个人经过协商,又签定一份《补充担保协议》。把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都写清楚,包括张行过户给李琪的房子抵150万元欠款等内容。在这份《补充担保协议》中,李琪表示,愿意只追偿1000多万元的本金,而张行也明确表示,出于诚信担当,愿意承担李琪的本金损失,并约定在年底前归还。
眼看差几天就到年底了,张行找到李琪,软磨硬泡地请求延期还款。李琪没办法,又与张行签定了《延期还款协议》,协议明确,李琪最后一次谅解延期,无论理财公司被法院如何定性,追回多少资金,张行一家愿意在半年后还清李琪本金1000余万元。
那一年的“两节”李琪过得相当憋屈,因为家里人都埋怨他,“您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早知如此,还不如存银行呢!”
债务加入成辩点 保证合同终落败
非常遗憾,半年过去,张行仍未能履约还款。李琪慕名找到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商事部部长刘洋律师,请其帮自己讨回1000余万元的款项。
在了解了李琪的案情后,刘洋律师根据他提供的证据,包括打款凭证、《借款协议》《购房合同》《补充担保协议》《延期还款协议》等,迅速形成了三个办案思路,并向李琪言明利弊。
在这三个办案思路中,刘洋律师首推“债务加入”。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不仅如此,此方案,还不影响理财公司继续承担责任。换言之,在张行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李琪仍有权向理财公司主张权利。但“债务加入”能否最终被法官认可,将成为诉讼的关键,因为刘洋律师心理清楚,张行的律师很可能会以“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对抗。
果不其然,张行律师认为,案涉合同关系并非李琪主张的“债务加入”,而是由理财合同关系引发的保证合同关系。并列举了几条理由,主要是:一《补充担保协议》是连带保证责任,而不是要和理财公司成为共同债务人;二《补充担保协议》未约定是连带偿还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认定张行是共同债务人不合适。
对此,刘洋律师早有准备,与对方律师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刘洋律师认为:本案的情形明显属于债务加入关系,而非保证合同关系。因为保证属于一种从属性法律关系,依附于主合同,保证合同中都会约定被担保的主债务金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具体内容。
而本案中,张行签署了《借款协议》《补充担保协议》《延期还款协议》等,结合协议具体内容,所约定的还款金额、还款期限均独立于李琪与理财公司的合同,均不具有从属性,而且也没有任何关于保证期间等保证相关内容的约定。
除此之外,张行作出还款承诺时,其承诺的真正目的不是为理财公司偿还债务,而是为推销债务人的所谓理财产品,是为获取报酬的职业行为,因此其对李琪所作的承诺更符合债务加入特征。
几轮交锋下来,法官最终认可了刘洋律师的观点,确认李琪主张的涉案1000余万元构成债务加入,判令张行在判决生效七日内返还李琪。此后,张行也未再提起上诉。
编后话:
当大家为刘洋律师以“债务加入”为诉点的诉讼策略竖起大拇指的时候,刘洋律师却谦虚地说:“还是李琪法律意识比较强,不仅与张行签了《借款协议》《补充担保协议》《延期还款协议》等法律文书,而且文书比较规范,这为律师代理诉讼,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债务加入,在近年的法律诉讼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也因其与保证合同均有担保的性质,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混淆或适用不当。
本案中,刘洋律师之所以选择债务加入,主要是因为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这也是理财公司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李琪仍能从张行处主张1000余万元的原因。
知识点: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债务加入更具有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保证的关键。债务加入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保证的效力会受主债务效力的影响;而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并非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成立之后,即作为独立的债务而存在;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一旦过了保证期间,则债权人无权向保证人追偿;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只要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向债务加入人追偿;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先行起诉债务人未获偿付之后,才可以向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债权人可以随时直接起诉债务加入人;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