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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你与帮信罪仅隔“一念”

发表时间:2023-05-05 09:53 作者:银雷律师

  日前,来自最高检的消息:近年来网络犯罪持续大幅上升,五年起诉帮信罪13万人。据此,目前“帮信罪”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且呈现低龄化特征,有大量学生涉案。

  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为很多人是由于“好面子”“帮朋友忙”等原因才导致犯罪的。朋友的忙帮还是不帮,往往就在“一念”之间,而这“一念”,很可能便决定了你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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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银雷刑事律师不仅向您介绍帮信罪的相关概念、司法解释、量刑标准等,同时还向您介绍,银雷律师在办理帮信案时的成功案例,以期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定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11.01施行)

  二、《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11.21公布)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06.17施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3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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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标准(仅供借鉴)】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仅供借鉴)】

  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进行处罚。

  案例:

  郭某帮信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为一名大二的学生,给发小提供了一张银行卡,违法所得1500元。但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卡上的转账流水竟达到了2000余万。因被告人郭某一直否认自己知情,表示不知道其银行卡被发小拿走后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故主要辩护思路也为:一主观上是否明知,二情节严重是否可以构成。

  二、案件结果

  在银雷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后,经过两次沟通减刑,郭某开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判处1年零2个月的有期徒刑。没有上诉。家属也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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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案启发

  1、一定要认真分析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一是明知,二是情节严重。同时注意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要件都规定了较细致的入罪标准。此外,更要揣摩和分析,构成要件背后的入罪逻辑。帮信罪虽需主观明知,但可以是一种推定的明知。

  2、及时申请查阅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中,被告人不认罪,一直否认自己知情,但笔录中并未记录,故申请调取了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细致分析。在同步录音录像的18分02秒至18分13秒,被告人表示,发小明确告诉其不会干违法乱纪的事情、不会害他,才把银行卡给他的。

  3、注意检察官的“证据突袭”。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疑点后,辩护人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以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情,也不具有推定明知的几种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但检察官专门前往云南,对被告人的发小进行了讯问,取得了发小表示被告人“知情”的供述。上述关键证据,开庭前两天才提交给辩护人,无罪辩护的策略失效。

  4、及时调整辩护思路。检察官取得了新的证词,证明被告人明知,无罪辩护的策略失效,此时应调整为罪轻辩护的策略。本案情况特殊,仅有一张银行卡,被告人也是一名大二的学生,即使认定犯罪也应属从犯。司法实践中,判处帮信罪,基本上也处罚的是贩卖、多次出售、出售多张银行卡的行为。经过两次沟通争取,本案最终给到了1年零2个月的量刑建议。

  主办律师:渠迪哲

  王某某帮信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前后,当事人在手机微信群里面看到一条日结几千的招工信息,并添加了招工信息上面的微信,对方称如可帮助大额转账,可提成百分之一。王某某解除隔离之后,由于没有找到工作,迫于经济压力,7月15日,到指定地点,把手机交与他人,并刷了人脸验证,在他人索要中国银行卡的密码后,他人通过王某银行卡走了60多万流水,王某某拿到6900元现金提成。

  几天后,王某不仅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又被采取强制措施,8月被取保侯审。☞☞☞推荐阅读:色戒:银雷律师代理的与情性相关的八个案例

  二、案件结果: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办案思路

  取保成功,说明王某即便构成帮信罪,由于金额较小、属于初犯、有自首情节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努力争取缓刑。

  主办律师:魏文龙

  N类不起诉理由:(仅供借鉴)

  虽然有N类不起诉的理由可供借鉴,但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一、只有言词证据,无其他实物证据与之印证,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或者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

  二、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以上,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获利金额。

  四、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卡的交易细节、流向用途和造成后果。

  五、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诈骗资金的支付结算金额。

  六、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

  七、上游犯罪金额未查实,案件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未查实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也无法查明帮助结算或者洗钱的金额。

  九、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十、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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