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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案

发表时间:2022-06-24 16:47 作者:银雷律师

  承办律师:戚茂锋律师 渠迪哲律师

  办案机关:某某派出所


  一、客户描述

  客户张某山描述其在2021年7月左右通过某QQ群添加群主为好友,购买了一些淫秽视频,后其将视频通过QQ加好友私聊的方式与网友进行过一次交换。2022年4月2日以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被民警传唤,后陆续做了约10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4月20日被刑事立案,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当天即办理取保候审。


  二、案件分析

  与客户沟通后,客户进一步表示,购买的淫秽视频约有“几百部”但都很短,多为截取的片段。其只通过QQ加好友与一人进行过交换,不久后即删除。根据客户描述与相关规定,初步判断:

  1.本案是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

  2.做了约10份笔录才转刑事,且当天即取保,推测被办案机关认定为情节较轻。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传播视频40个即构成相应罪名,数量方面无太大辩护空间。

  4.但客户仅“点对点”地与一人交换,未向群体也未向公众公开,不具有“不特定性”,在是否构成实质的“传播”上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

  综上,通过描述,初步判断客户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较轻,并同客户沟通后确定办案思路,争取实现“无犯罪记录”。


  三、办案思路

  1.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提交给公安机关,并前往派出所沟通了解情况,犯罪情节较轻,争取在侦查阶段可以撤销案件。

  2.若侦查阶段未能争取到撤案,则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同检察官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争取获得“不起诉”的决定。

  3.案件只有到了法院阶段,并开庭审理宣判后才会有犯罪记录,无论是侦查阶段的撤销案件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不予起诉,都不会有“犯罪记录”。


  四、工作报告(更新中)

  1.时间:5月7日,戚律师与渠律师与委托人张某山当面沟通。

  2.时间:5月8日—11日,在办案微信群内与客户沟通,撰写法律意见书,并联系负责警官。

  3.时间:5月12日,渠律师前往某某派出所沟通了解情况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某警官接待并出具了“接收材料清单”,表示会转交具体办案人员。

  4.时间:5月23日,委托人张某山前往派出所做笔录,某警官出示了对方与其交换视频的聊天记录截图,时间为6月底,其余情况基本一致。

  5.时间:5月23—24日,委托人张某山按照警官要求,手写了一份悔过书,并提交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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