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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雷说法|胜败各凭庭前诉,阻碍执行属自伤

发表时间:2022-11-07 09:58 作者:银雷律师

  随着我国法制教育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遭遇不公时,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却还没树立起相应的法律意识,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采取错误的处理方式,害人害己。

  近日,湖南的甲公司就干出了这么一件伤人八百,自损一千的事情。甲公司在无故开除了员工乙某后,被乙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甲公司被判支付乙某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到了最后期限,法院执行人员带着乙某来到公司准备强制执行时,却见公司竟将1万元案款兑换成了122斤重的硬币,以此来刁难乙某和执行人员。



  其实在现代社会,我们都应该用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甲公司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而不应该用这种方式来消极抵抗。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还会把自己送到违法的边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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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推荐阅读:银雷说法|吵架一时爽,放火蹲牢房

  在本案中,法院审查后了解到,这一百多斤硬币是该公司老板指使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来的。法院认为,硬币不属于本案被执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货币,其蓄意兑换行为具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执行意图,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应予惩处。最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法院罚款五千元。

  银雷律所提醒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双方都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当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却不能消极对抗、拒不执行,否则很有可能把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局面。如果您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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