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烂尾了,却还欠银行一屁股债?在拿不到房子的情况下,银行的贷款还用继续还吗?在以前,法院的判例都是要还的,并且是本人还。因为《买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甚至交不了房,不影响还款的义务。碰到这样的糟心事,很多人面临房子拿不到,贷款月月还要还的艰难处境。
但就在今年,事情发生了转机。
有位许先生在浙江省买了套别墅,别墅烂尾后,许先生和贷款的银行对簿公堂。法院认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并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许先生不但不用继续还贷款,还可以拿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做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因为住房贷款是由银行直接打给开发商,而不是由银行打给购房人,购房人再打给开发商。所以最高院的解释是规定,既然是银行直接打给开发商,那么开发商自然应该返还给银行。本案中,就是这样的情况,首付款由许先生付给了开发商,贷款部分由银行直接打给了开发商。现在两个合同均被解除,应当由开发商分别向银行和许先生履行返还义务。判决是既合情也合法。
这个判决,给全国受烂尾楼之害的购房人们带来了希望。有了这一先例,以后大家遇到烂尾楼,都可以借鉴此案。但也要注意,千万不能随意停止还贷。擅自断供,银行会采取措施,如起诉购房人要求还款、查封拍卖房屋等,同时未还款行为还将被纳入不良记录,严重影响购房人信用。
遭遇延期交付或烂尾,可以尽快咨询银雷律师事务所,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