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与家庭协议,哪个更有效呢?
最近,王律师接到了一个分家析产的案子。一户人家面临拆迁,兄妹四人中,只有大哥和小妹两人在户口本上。原本拆迁的收益和购买安置房的资格应该由大哥和小妹平分,但两个姐姐和小妹商议过后,花钱从小妹手里购买了小妹的安置房资格,姐妹三人还签了一份家庭协议。
如今十年过去了,小妹开始后悔自己当年的草率决定,想要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小妹找到了银雷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当年签署的家庭协议是否有效?该怎么帮小妹拿回房产呢?
王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发现安置房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因为,拆迁安置是针对特定人员的,不是谁都有安置房资格,有户口的人才可以享受安置房。两个姐姐户口不在,所以拆迁办不认家庭内部协议,最终还是应该把房产证发给小妹的。
雷海军主任也提示道,两个姐姐不在户口本上,所以小妹与大哥之间的利益,和小妹与两个姐姐之间的利益,最好分开处理,另案处理。先把安置房过户到小妹名下,两个姐姐想要就家庭协议起诉小妹的话,可以补给两个姐姐一些钱,而房子,姐姐们就拿不到了。
总的来说,本案是土地政策与家庭协议间的冲突。政策对一方有利,就拿政策说事,家庭协议对另一方有利,另一方就拿协议说事。其实,我们签任何协议时都应注意,协议的内容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相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还是应以国家的法律政策为主。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欢迎咨询银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