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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继子女继承,全程胜诉

发表时间:2024-08-09 13:18 作者:银雷律师

前言:

一审判决我方继承全部房产,对方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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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不能继承房子?


小明是个北京孩子,父亲和母亲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蔡姨。两人结婚以后,父亲就带着他和蔡姨一起生活。

 

“我虽然叫她姨,但是她在我心里和妈妈是一样的。”小明略有些激动。

 

父亲过世后,蔡姨就把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小明不觉得有什么问题。

 

2022年,蔡姨也过世了,蔡姨的兄弟姐妹却声称房子应由他们继承,理由是——小明只是继子女。

 

虽是继子女,但小明觉得房子应该由自己继承。

 

2023年2月17日,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银雷律所”)接受小明的委托,正式在法院起诉立案。

 

生活中,有很多因为离婚或者丧偶后又重新组合的家庭。

 

雷海军主任表示,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该关系具有产生的特殊性、关系的复杂性、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和关系维持的困难性等特点。

 

“再婚夫妻过世后,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直接关系到继子女与其他继承人的切身利益,难以避免会有纠纷发生。”他说:“银雷律所代理过很多继承的案子,其中就不乏继子女继承的。”



新思路,舍弃后聚焦


雷海军主任回忆,小明来银雷律所的时候,带了很多自己整理的资料,也有很多自己的想法。

 

“他们说我和蔡姨之间已经口头脱离关系了,还说我未对蔡姨尽赡养义务……”

 

雷主任一边翻看案件资料,一边听小明讲述案情。

 

在简单了解案情以后,雷主任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聚焦于——对于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

 

而小明说的那些问题,并不是重点,对方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可以不理会。

 

对于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依据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跟雷主任聊完以后,看见雷主任有条不紊的安排调证,证据整理……小明觉得心里有种踏实的感觉。

 

他的感觉没有错,一审历经五次庭审,数十次调证,数次书面材料陈述案件关键点,表述律师代理意见。

 

一审胜诉,判由小明继承全部房产。



再胜,二审维持原判


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雷主任,他们提起上诉了,这会不会出问题啊?”小明有点着急。

 

雷海军主任气定神闲的安慰他,“不要着急,我们的证据链非常的详实牢固,你有继承权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了。”

 

2024年7月,收到二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胜诉了,小明可以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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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

 

近年来,与中老年人再婚后财产处理和财产继承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银雷律所代理过大量此类案件,其中不仅涉及财产,还包含亲情、伦理、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因此,银雷律所在处理继承纠纷过程中,尽可能地兼顾法律与情理,尽可能消除当事人间的对立,化解矛盾,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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