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人,以诚信为立身之本。
商人,则“重利轻别离”。
问题的关键在于,与你洽谈合作的那个人,是“人”还是“商人”?
前不久,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商事部资深律师张楠就代理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虽然一审、二审均以胜诉告终,但案件本身也揭示出了人性的弱点。
股东资格:被告设计瞒天过海 张楠律师力辩胜诉
当谢晓兰(女,化名)向李然(女,化名)提出退股并要求李然回购股份的时候,李然矢口否认谢晓兰是公司股东。
真是“秋风秋雨愁煞人!”谢晓兰怎么也想不到,李然会做出这种不认账的事情来。想当初,可是她主动拉自己和贾静(女,化名)入伙的,自己出了15万,占30%的股份呢!
与李然几经交涉未果后,谢晓兰慕名找到了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商事部的张楠律师,“无论如何,您得替我把这股东资格夺回来,不是钱不钱的事儿,她李然也太气人了,更何况我当初还那么信任她!”谢晓兰瞪着眼,怒视着,仿佛李然就在她面前。
张楠律师作为资深的商事律师,代理过许多股东资格纠纷案件,看着谢晓兰焦急且愤怒的样子,赶忙安慰她:“您先别着急,咱们到会见室慢慢聊。”
繁花似锦之春秋大梦
40岁出头的谢晓兰,看到产后护理这个行业很热,于是就报了个培训班,拿到了“产后护理师”的证书,与她一起参加培训的就有李然和贾静。此后不久,她们仨就在一家产后护理机构找到了工作。
2019年初冬,李然跟她们俩商量:“咱们与其给人打工,不如自己出来大干一场。”其实,谢晓兰也有此心,只是自己的资金不足。“既然是我牵头儿,资金上我出大头儿,你们俩也出点,怎么样?”谢晓兰、贾静回去跟家人一商量,决定跟着李然一起干了。
“我拟了一份合作协议,看看你们有没有意见。”没过几天,李然便把合作协议通过微信发给了她们俩。
仨人此前就已商定好股权问题,李然出大头,占50%股份,谢晓兰占30%,贾静占20%。谢晓兰在签署协议的当天,就把15万元打给了李然。但在这份协议中,李然把占股比例写成了出资比例。换言之,从签署合作协议开始,李然就在有意规避“股权”问题。
对此,第一次与人合开公司的谢晓兰并未在意,她认为,出资比例与股权占比,只是说法不同而矣,这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随后,仨人就公司的名称、选址、服装、设备及如何经营等热火朝天地讨论起来。
李然的老公也积极推动这件事,不仅去谈商铺,而且还帮她们在心仪的位置租下了店面。诉讼中,李然也一直说店面是她老公租的。从这一点,也可看出,李然是在故意撇清谢晓兰的股东身份,并把法官的视角,引向谢晓兰出资是“单店合作”的性质。显然,她可能忽略了自己在公司财务群里发的报表中,写明房租是经营性支出的事实。张楠律师在调取公司收入支出明细表时,发现了上述情况,并当庭揭穿了李然的诡辩。
到了协议约定的最终时间,贾静却没有按时打款,并退出,公司没能按时成立。可创业的事情并未就此停歇,店面装修又紧锣密鼓的展开了,跟着是购买设备、订制服装等。
那阵子,北京格外的冷,但她们共同创业的美好梦想,还是在那个寒冬里生发了,而且生发得是那样的火热。“我觉得,那就是梦想照进现实的一段日子。”每每回想起来,谢晓兰脸上仍能露出一丝欣慰的笑容。
“有一天,李然说去办工商登记,我也没多想,谁去不是去呢?大家的事儿大家做呗!”谢晓兰对张楠律师说:“谁成想,她当时把企业类型注册为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把我列成了监事。”
“这事,她从来没跟你说过?你也没发现吗?”张楠问。
“营业执照我看过,就在店里,但上面根本看不出来。半年后,还是我老公在网上偶然发现的。” 老公不放心,让我去问问李然,到底怎么回事。我当时还跟他说:“李然按约定给咱们分红,而且也承认咱们占股的份额。没必要那么计较吧?”但谢晓兰怎么也想不到,在她向李然提出退股并要求回购股份的时候,问题暴露了出来。
张楠在查看谢晓兰提供的部分证据后,先行在网上申请了立案。“你还得收集一些证据,包括多次股东进出等曾经签的所有协议、与李然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经营流水、分红的记录等。”张楠嘱咐着谢晓兰。
瞒天过海之巧设迷局
或许真是好事多磨吧!由于一名股东退出,公司未能按时成立,但很快,李然又找到了新股东陈晓(女,化名)加入,仨人重新签了合作协议,内容与前次一样,陈晓在打款时,备注中注明“公司入股款”。
公司开起来以后,凭借在原公司积累下的经验、人脉,谢晓兰她们的生意十分红火。那一天,谢晓兰收到了第一笔3万元的分红款。她也没有太兴奋,因为此前李然就跟她们约定好了,每个月,公司账上只要留下10万用于经营,多出的部分就分红。
半年多以后,陈晓退出,李然与谢晓兰按比例均分了陈晓的股份,并重新签了合作协议,协议里李然故意备注了“退回本金”的金额,李然多少、谢晓兰多少。李然在诉讼中强调,谢晓兰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了,也就是认可“退回本金”。而谢晓兰认为,自己在协议上签字,是认可股份占比。
“如果真象李然所说,打给谢晓兰的是退回的本金不是分红,那么李然为什么自己还给自己退本金呢?”对于张楠的质问,李然哑口无言。无疑,李然仍然是在狡辩。
其实,人们不难发现,从工商注册、到谢晓兰理解的分红、到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时备注的“退回本金”,李然均在有意回避“股东”、“股份”、“占股”等涉及股东身份确证的字眼。这不仅有瞒天过海的意味,且巧妙地利用了谢晓兰对她的信任。
“我也是第一次与人一起开办公司,从来没有注意过这些问题,象您说的出资证明什么的,我都没有。看来,李然从最初就是来套路我的!”对此,谢晓兰虽然很生气,却无计可施。
“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应当探求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而不能以外在表现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无论公司名义上股东是谁,事实上向公司作出出资行为,并愿意加入公司、行使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的人才是股东。”张楠边给谢晓兰解释,边安慰着谢晓兰:“你别着急,咱们还是把我给你开列的证据收集好。”
义正辞严之不容反驳
果不其然,面对谢晓兰请法庭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诉求,李然及其代理律师在答辩中明确:不承认谢晓兰的股东资格,并列明了原因:其一:工商注册、公司章程等均与被告无关;其二:不承认其实际出资,也不是隐性股东;其三:他们承认谢晓兰出资,但认为出资属于单店合作性质,而非公司股东;其四:基于“其三”,认为谢晓兰不具备股东实质要件。
不仅如此,对方律师还坚称,张楠律师是在虚假诉讼。面对对方的诡辩及言语攻击,久经沙场的张楠律师,表现得依然从容淡定。庭前,她把谢晓兰收集来的证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形成了逻辑清晰的三组证据,其一是:谢晓兰与李然达成共同设立新公司的合意证据,而且还有签订协议当天给李然打款的凭证;其二是:共同参与公司选名、选址、装修、订工装等筹备事宜;其三是:李然在未通知谢晓兰也未与谢晓兰商议的情况下,便私自把公司注册为李然100%持股的证明;其四是:公司成立后,谢晓兰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每月收到3万元分红的证据。
除100多页的证据外,张楠律师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形成了义正辞严的辩论意见:《公司法》虽规定应将股东姓名或名称进行注册登记,但并未明确规定只有注册登记才能取得股东身份及股权份额,故注册登记仅是证权程序而非设权程序。所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及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除此之外,谢晓兰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谢晓兰与李然达成了成立公司的合意、参与了公司选址、选名,以及工装、仪器购买等筹建工作,且在公司成立前交付入股款15万元,按协议取得30%的股权。在陈晓退出后,李然与谢晓兰均分了陈晓的股份,谢晓兰持股37.5%,并在此后,一直享受按此比例的分红,且钱数与占股比例一致。
与此同时,张楠律师还陈明,由于公司成立前后,均有股东进出,其他股东进出时的协议,也明确了几方投资占比的变化,注明了股东退出后的股权如何分割等事宜,据此亦可证明谢晓兰的股东资格。
庭审开始时,谢晓兰看着对方的飞扬跋扈、强词夺理,她有些焦急,但再看看张楠律师沉着冷静、掷地有声的答辩,她心里又踏实了不少。
最终,张楠律师的辩论意见,几乎全部被法庭采纳,判决确认了谢晓兰的股东资格,要求李然及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去变更工商注册,向谢晓兰签发出资证明书,载入股东花名册。李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谢晓兰手捧判决,亦喜亦悲,喜的是,她终于在张楠律师的帮助下,夺回了本应属于自己的股东资格和相应的权利;悲的是,她与李然的关系闹得很僵,她们的公司还能象以前那样红红火火地开下去吗?☞☞☞推荐阅读:办案故事|侯旭磊律师:仗剑行千里 挺身敢一言
编后语:
站在法院门口,看着谢晓兰离去的背影,张楠律师想,难道世间的许多事,都如《红楼梦》中的那幅对联所写吗:“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但现实生活却没有“真假”可言,一切都是真的,即便偶尔被人蒙骗了,但假的总归是假的,而假的永远也真不了。
华灯初上,从身边疾驰而过的车辆,谁知是驶向繁华,还是驶入寂寥?但张楠律师相信:无论是人还是商人,只有秉承一颗笃定“真”的心,才能迈出坚实的脚步,才能安稳地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