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张某发生小冲突,当地公安医院鉴定结果为:不构成轻微伤。但当地某派出所民警仍让委托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上面写着“就申请人殴打张某一事,拘留三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至行政复议时,仍未送达委托人。)
委托人不服行政处罚,委托侯旭磊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当地市政府要求补正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侯旭磊律师出具情况说明:因当地公安机关未依法向委托人进行送达,致使委托人无法提供。后市政府向当地公安机关下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当地公安机关回复称,未对委托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公安机关对委托人不予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